西南林業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省教育廳《云南省成人高等學校學生學籍暫行管理規定》及《西南林業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入學和注冊
第一條 依據國家成人高校招生規定由本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按入學須知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函授站(點)辦理入學手續,方能成為正式在籍學生。
第二條 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天。請假逾期或者未經請假無故逾期超過兩周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將立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將送有關部門查究。
第四條 各函授站(點)每年6月30日前按錄取專業類別將入學新生名單報學院教學部備案,學院根據上報學生名單統一編排學號,發放學生證,并建立學籍檔案。在規定時間內未在學院備案的學生,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成人高考新生注冊后,有正當理由不能就讀者,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經學校同意后,可辦理保留學籍手續,保留學籍期限一般為二年。
第六條 在籍學生必須于每學期開學前,持學生證在規定的面授期間到指定的地點繳費,憑繳費憑證辦理注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評定
第七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和操行考核,考核成績載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生畢業時正本歸入《畢業生登記表》。
第八條 操行考核在每學年結束時,根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的相關規定,對學生思想品德進行考核鑒定。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課程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記分,考查課程的成績按優、良、中、合格、不合格評定。
第九條 課程考試最終成績以考試卷面成績占60%、平時成績占40%的標準進行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包括作業、考勤、測驗、實習等。函授學生一般應在每學期面授開始前的1~2天安排測驗,以檢查學生的自學情況,畢業論文(設計) 單獨進行考核。
第十條 在課程考核前,應對學生的作業、考勤、缺課等情況進行檢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考核資格,且不能參加正常補考:
1、學生無故不參加該門課程面授或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該課程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2、某課程的作業缺交次數超過三分之一者;
3、不交學費的學生,取消所有課程的考試資格。
第十一條 因故不能參加考核者,考前持單位證明(因病憑醫院證明)向學院或函授站(點)申請緩考,經同意后方可緩考。緩考和補考同時進行,并按正常考試評定成績,成績不及格者不再給予正常補考。凡擅自缺考或請假未準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不得參加正常補考。
第十二條 對考核成績不及格的課程可給予一次正常補考。補考一般在下學期開學后兩周內,由教學部安排時間進行,未經教學部安排的補考無效。補考及格按實際成績記分,記分時注明“補考”字樣。
第十三條 未按時參加補考或補考不及格者,可申請重修或參加畢業前補考。重修分為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和自學重修三種形式。重修課程成績及格,按實際成績記分,不及格者不予正常補考,可繼續申請重修或參加畢業前的補考。
第十四條 重修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辦理重修手續,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的根據課程安排考試時間,自學重修的在補考時進行。參加畢業前補考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辦理補考手續用后方可參加。
第十五條 學生參加考核時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按時獨立完成考核。學生考核作弊,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并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在畢業前給予該課程補考或重修機會。本科學生作弊,取消學士學位申請資格。
第三章 課程免修
第十五條 課程開課前學生取得其他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同層次、同類專業單科合格的課程可申請免修;英語專業畢業生及全國四、六級英語考試合格者可免修公共英語課;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及以上證書者,或獲得全國計算機應用技術證書《計算機操作基礎》模塊者,可免修本、專科的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第十六條 申請免修必須由本人在開課前提出,填寫免修申請表,并提交考試成績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經學院審查同意后方能免修。免修課程的成績按原考核成績記載。免修課程成績取得時間為五年以內;免修課程的總數不得超過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課程數的30%;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原則上不得免修。
第四章 休學、復學、退學、轉學及轉專業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能堅持學習者,應當休學:
1、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較長時間停課治療者;
2、因公需較長時間脫離學習者,需經單位證明;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學生休學每次以一年為限,累計休學最多不得超過三年。學生申請休學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批準審核后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前一學期結束前兩周向招生辦公室申請復學,申請復學時須交申請復學報告、休學證明書、單位證明,因病休學者還須交縣或縣級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經審查合格,方準復學。如在休學期間犯有嚴重違法亂紀者,取消復學資格。未辦復學手續,不得先行上課。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者,應予退學:
1、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學習者;
2、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或本人不辦理手續的;
3、學生在校期間操行評定不合格者、累計五門(含五門)以上課程經補考仍不及格者、函授生一年不參加面授者及逾期二周不注冊者;
4、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等),在校學習時間超過修業年限的;
5、本人申請退學的。
按上述規定辦理退學的學生,由繼續教育學院審核后,將退學決定以書面形式送交本人或學生家長或學生所在單位,并報學校備案。
第二十條 學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轉專業或轉學。對確有特殊情況需轉學或轉專業者,符合云南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的,須提出書面申請,由學院審批備案,但不得跨科類轉專業或轉學,僅限于在同科類同層次低年級中進行。
學生轉專業或轉學按下列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1、學生轉專業、轉學類別,應在入學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轉入新專業學習,并填寫《云南省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校內學生學籍變動備案表》,報省教育廳備案。
2、省內轉學,由學生提出轉學申請并填寫《云南省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轉學審批表》,經轉出學校批準后,學生本人與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并在《云南省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轉學審批表》簽署意見蓋章后,由轉入學校到省教育廳高教處辦理相關轉學手續。
3、學生跨省轉學,必須由轉出學校攜學生《xx省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轉學審批表》到本省教育廳高教處辦理轉學手續,該部門審核同意蓋章后,再由轉入學校上報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能辦理轉學手續。
4、學生轉學、轉專業手續必須在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五章 紀律與考勤
第二十一條 學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參加面授,認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各教學環節。
第二十二條 學生考勤由班長、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函授站(點)執行,學院教學部加強檢查督促。每學期考試前由班主任、任課教師或函授站(點)對學生的出勤情況進行統計,并按規定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課時,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學生因病請假應附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因公或因事請假應附單位或其他有關證明。學生請假需提出書面申請,三天以內由教學部或函授站(點)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教學副院長批準;一周以上的應辦理休學。
具有上述審批手續的請假條由請假人向任課教師請假時出示,交教學部保存備查。學生請假不能參加考試的按緩考的規定辦理。凡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均按曠課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遵守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上課時間不得會客、啟用手機、吵鬧、吸煙、擅自離開教室。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煉、課外活動、班級和黨團工作等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或者單項榮譽稱號予以表彰或獎勵。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評優每學年進行一次,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學生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學校紀律或有不良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應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嚴重侮辱和誹謗他人者;
2、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3、酗酒、賭博、打架斗毆、品行惡劣、道德敗壞等違反校紀校規且情節嚴重者;
4、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成績或篡改成績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二十八條 學生每學期累計曠課達一定學時的,按以下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1、累計曠課達15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2、累計曠課達16至2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累計曠課達21到3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4、累計曠課達31到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累計曠課達50學時以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不聽從監考人員勸告者,取消考試資格,成績以零分記,并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代考及被代考者原則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開除學籍的學生,應當報省教育廳備案,其中因政治問題而作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請省教育廳有關部門的同意,由省教育廳審批。
第三十條 對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等情況均應記入學籍檔案,同時通知學生所在單位,學生畢業時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七章 畢業、結業、學業證明
第三十一條 學生畢業時,應就本人的政治表現、思想品德、學習等進行全面總結,由學生個人、函授站(點)以及學校分別填寫《畢業生登記表》中的相關內容。
第三十二條 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符合辦理畢業證書條件,身體健康,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生修業已達到修業年限,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仍未達到畢業要求,可由學院出具課程成績證明。
第三十四條 按自動退學處理、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學習證明。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中所涉辦理有關手續收費辦法和標準按學校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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